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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审视北约袭击我驻南使馆事件

1999-05-15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5月8日凌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进行了举世震惊的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大使馆的罪恶行径。中国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北约的无耻行径进行了严正抗议和愤怒的谴责。国际社会也对此深表震惊,反响强烈。为此,法制日报进行了报道。

这一后果极其严重的罪恶行径表明,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正在其推行霸权、践踏他国主权、侵犯人权的歧途上得寸进尺,他们以保护人权为名,从轰炸南联盟的医院、住宅、桥梁、电视台发展到用导弹袭击中国使馆,犯下了冷战结束以来最令人发指的国际罪行。这既是对和平与正义的公然挑衅,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准则的粗暴践踏。它表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所构建的国际关系准则体系,正在经受着最为严峻的挑战与考验。《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成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行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纵观近现代的国家关系史,即使在发生战争的敌对国家之间,也从未有过轰炸使馆的先例。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这一在外交史上史无前例的野蛮行径,不仅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外交关系法、战争法和人道主义法的有关规则。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指出,“侵害外交代表和其他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危害到这些人员的安全,构成对各国间合作所必要的正常国际关系的维持的严重威胁,相信这些罪行发生是国际社会严重关心的问题……”该公约还规定:“1、每一缔约国应将下列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即故意:(a)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b)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个人的日内瓦公约》规定,禁止对平民和民用物体不分皂白的攻击。1923年《空战规则草案》也规定,禁止对宗教、艺术、科学、历史纪念物、医院及其他享有特权的建筑物进行轰炸。显然,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我驻南使馆的袭击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

北约对南斯拉夫联盟不分皂白的狂轰滥炸,已造成大量平民伤亡,民用设施被毁和几十万难民背井离乡。如今,竟然悍然袭击我驻南使馆。毋庸置疑,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野蛮暴行是借人权保护之名,行践踏主权、推行世界霸权之实的险恶用心大白于天下。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必须为其犯下的罪行承担全部国际责任。北约不仅应当向中国人民正式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而且应为袭击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北约行为不仅属国际法上的罪行,同时也应属于违反缔约国国内法的罪行。肇事人员所属缔约国负有国际义务对之严惩。

1991年《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案》规定,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是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的罪行。犯有此种罪行的个人应当受到惩罚。而对犯有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行的追诉,并不免除一个国家对可归因于它的作为或不作为依国际法所应负的责任。

北约暴行发生后,各国人民声势浩大的抗议活动昭示:和平和正义的力量必胜!北约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新概念”必将破产。中国人民为捍卫国家主权、捍卫民族尊严,有保留《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行使自卫权的权利。

玩火者必自焚,伸手者必被捉。从1945年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到1946年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及1992年的卢旺达战犯刑事法庭,一批又一批的战争罪犯都受到了正义的应有惩罚,由此,我们可以预见到北约有关责任方和肇事者应有的下场。野蛮袭击我驻南使馆罪行的制造者必须受到道义和法律的审判。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人民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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